厦门二手房退房需哪些条件
发布日期: 2017-11-14 作者:丹夏网 来源: 丹夏网原创
摘要:如今很多买房的人,对一些房屋买卖流程有一定的了解,但是有些买房者会遇到房屋转手再卖的可能,程序也会增加一些意外的困扰,要是其中一方违约或合同无效

  如今大部分买房者,都会提前对房屋买卖流程进行简单地了解,但是有些买房者会遇到房屋转手再卖的可能,程序也会增加一些意外的困扰,要是其中一方违约或合同无效,买卖过程中不能办理产权过户,这时要退房要有什么条件?那么在这里小编为大家讲解退房需哪些条件?

  一、非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

  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主(所有产权人),对事后没有得到房主的同意。在法律上,是应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应因非监护人的利益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,所以,不能办理转让手续。

  二、因前期开发上及销售违法未取得合法产权

  有些人会遇到开发商违反规划,未能通过合法出售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、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等原因,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。

  三、已设有抵押,未经抵押产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

  在《物权法》中一条规定,房屋正在抵押中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,不得把房屋作为抵押财产,但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取消抵押权再外。同样在《担保法》里也有提及,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,转让无效。

  四、出卖已出租的房屋,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

  在《合同法》中提及到,出租人出售租赁房,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。没有承租人使用优先购买权,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保护,作无效。

  五、被依法查封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里明确表示,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,也是作无效。

  六、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规定

  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纳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,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。如果按区县售住房保障管理按回购价格进行。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纳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,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。产权人应按原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差在70%缴纳土地收益等款项。

  七、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

  1、由于婚姻关系形成了夫妻共有房屋,虽然以一方签在名下的房屋产权,但事实上是夫妻共有房屋;

  2、假如有一房屋的所有产权人死亡,在合法继承人有超过二人,但未办理遗产归属,房屋产权应该由继承人共有;

  3、共同出资建房,形成房屋共有住房,期间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,不得转让房屋。遇到这样的问题,其合同是无效的;

  4、由于拆迁形成了家庭共有房屋,这样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,对家庭中的人数来进行补偿,但房屋登记的名义是他们其中一个,但事实上是家庭共有房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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